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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资计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根据《湖南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第七十七条,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在事故发生单位缴费不足12个月的,本人工资以事故发生单位实际缴费金额除以实际缴费月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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