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经常性侮辱、威胁,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吗?

2023-04-26 11:28:13

【 案 由 】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 案 情 】


(资料图片)

申请人李某(女)与被申请人孙某(男)系夫妻,双方在婚后生活中因琐事逐渐产生矛盾,后双方矛盾激化。李某称,孙某经常对其本人及父母进行人身侮辱和威胁,即使二人分居后,在李某外出租房期间,孙某仍到李某单位对其进行跟踪。李某认为,孙某的行为给其造成极大困扰和人身威胁,并且觉得双方的婚姻已经走到末路,在提出离婚诉讼前,为了保障自己和父母的人身安全,先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城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孙某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儿子与父母;禁止被申请人孙某骚扰、跟踪申请人及申请人的儿子与父母。

【裁 判 】

西城法院生效的裁判认为,李某与孙某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孙某曾情绪激动,存在不文明言语和口头威胁李某及相关亲属的行为,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李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李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六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孙某对申请人李某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孙某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威胁申请人李某及其相关近亲属。

裁定作出后,法官向孙某释明法律规定,孙某也切实认识自己的错误,并承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冷静处理离婚事宜。

【争 议 】

夫妻之间经常性侮辱、威胁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

【评 析 】

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反家庭暴力法》创设的重要制度,自实施以来,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发挥了重要作用。相继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妇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司法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规定,不断厘清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边界,为遭受家暴者织密法律保护网。此外,为回应部分妇女群众的现实关切、保障妇女权益,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将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发生的侵扰行为纳入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范围。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有前提条件?

《规定》第一条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提起离婚等民事诉讼为条件。”由此可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需要先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也不需要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一定期限内提起离婚等诉讼。所以,如果当事人只是单纯希望制止家庭暴力行为,不想解除婚姻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该案中,李某可以在提起离婚诉讼前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何种行为构成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条列举了家庭暴力的常见形式,但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列举的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可以归入家庭暴力范畴的行为,故《规定》第三条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家庭成员之间以冻饿或者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或者精神侵害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从而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所以,李某可以孙某经常对其本人及父母进行人身侮辱、威胁为事实理由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及法律后果?

为进一步解决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难”问题,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明确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该案中,案件承办人综合在案证据最终认定李某有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故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值得注意的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快速、及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基本特征和制度目的,更多的是追求效率,而不是通过判断是非进而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所以在离婚等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存在家庭暴力事实的,除了考虑法院曾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事实,也要进一步对基础证据进行审查和质证。

家和万事兴。家庭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间应相互尊重、妥善化解家庭矛盾、冷静处理生活中遇到的难题,如果遭受家庭暴力,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 杨桂林 王奇

【责编:黄日栋】

来源:《人民法治》杂志第15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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